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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督促项目早报批、早开工、早投产,进一步提升市直单位招商引资水平,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条 调度对象为列入考评和评先的市直单位(详见九开放字〔2012〕5号文)
第二条 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市直单位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各单位在接到调度通知后如实向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情况,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适时派人对项目进行核实。
第三条
调度内容为:(一)是否开展了招商活动;
(二)是否引进了项目;
(三)是否办理了信息备案;
(四)项目建设进展如何;
(五)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六)其他需要调度的的事项。
第四条 调度结果处理:
(一)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各单位招商进展情况利用短信平台通报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以《简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二)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在全市开放型经济调度会上通报各单位招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未对各单位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实际进资进行排名,对排名在前20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全年未引进项目的单位要通报,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