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组工信息
第4期
(总564期)
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调研科 2013年2月28日
修水县建立“立体式” 评议党员模式
近期,修水县通过量化评议内容,拓宽评议渠道,创新评议方式,应用评议结果等“立体”式评议方式,对全县26186名党员进行了民主评议。158名“基本合格”党员得到转化提高,7名“不合格”党员受到外置处理。
量化评议内容,注重评议的操作性。除党章要求突出理想信念、政治立场、遵纪守法等共性标准外,依照岗位职责,把党员在能与绩等方面的表现一并列入评议内容,实行“因岗设评”。评议结果设置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在受党内处分期内的党员,确定为当然“不合格”等次。通过评议发现党员人数100以上的党组织单位,基本存在1-2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党员。
把握评议程序,注重评议的科学性。把评议过程设置为学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评议、总结验收和组织处置五个阶段,在民主测评上测评确定得票率高低定量打分的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组织考评、领导点评等方式进行定性分析,综合确定初评档次,不流形式,不走过场,确保评透、评准,测评结果服众。
拓宽评议渠道,注重评议的全面性。做到“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对党员履职情况通过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立网上电子信箱等形式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进行参评,对党的“德”的评议采取走访村(社区)群众的办法进行问评,对党员遵纪守法情况采取查看纪委、司法、计生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情况进行复评,形成全面客观的评价,确定最终评议档次。
应用评议结果,注重评议的有效性。对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党员,列为2013年“七.一”表彰优先推选对象,特别优秀具有典型性的通过县电视台进行宣传。基本合格的党员责成所在的支部进行教育、整改。“不合格党员”的党员,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负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进行组织处理。
彭泽县规范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
彭泽县针对过去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较“硬”、执行过“软”情况,规范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一是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每年十二月份对全县党员进行一次集中的评议,由群众代表和支部党员通过“正向考评加分+反向考评扣分=合计量化得分”计算方式,从政治品质、宗旨观念、稳定团结、发挥作用、廉洁自律五大方面着手评议,实现了对全县1.5万余名党员科学考核全覆盖。两年来共清查“五不”(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党员172名。二是着力转化不合格党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排查出的“五不”情节较轻的党员,保留党籍重新考察,并落实“结对帮扶、谈心谈话”帮教责任制,从各党支部分派237名联系点领导干部、先进党员、亲朋好友党员组成“跟踪教育网”,进行“多对一”教育转化。主要通过警示教育、典型引路、党的知识传授、交心谈心等方式,引导不合格党员虚心诚恳地接受意见,转变思想,转变工作态度。目前已有146名不合格党员实现了转化。三是慎重清除不合格党员。在考察教育期内不能改正的不合格党员,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劝退。本人坚持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延长其改正期限,时限一般为半年。对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除名。2012年以来,共开除15名不合格党员党籍,其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长期无法联系的4人,连续两年民主评议评分在60分以下的2人。
永修县规范科级干部“离岗外出”管理
永修县积极强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有效实现了科级干部出县管理规范化。一是科学界定外出情形。针对以前科级干部“离岗外出”情形难于准确界定等问题,明确规定凡公派考察、培训、开会、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本县范围以外的活动;凡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县范围以外的活动;凡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或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本县,但是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均须严格履行书面请销假审批手续。二是规范外出审批程序。针对职务级别、单位类别和外出时间,坚持逐级分类审批原则。规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离县外出的,须经挂点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的,须经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副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的,须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离县外出的,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超过3天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三是明确外出管理纪律。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凡通讯工具变更的,应在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要遵纪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纪律。外出返回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批假部门销假,并书面报告外出情况。对于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一律实行诫勉谈话。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逾假不归或者不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处理。